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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管辖地点是哪

时间:2026.01.16 标签: 金融保险 保险理赔 阅读:905人
律师解析:
1.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管辖按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2.被告是公民,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经常居住地指起诉前连续住满一年的地方,住院就医处除外。
3.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
无法确定的,由注册地或登记地法院管。
4.若基础法律关系有有效管辖约定,可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

小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险。后其财产因小胡的侵权行为受损,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向小朱进行了赔付。之后保险公司欲行使代位追偿权向小胡索赔。小胡户籍所在地在A地,但他已在B地连续居住两年。保险公司不知该向A地还是B地法院起诉,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小胡为公民,其住所地一般为户籍所在地,但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小胡已在B地连续居住两年,B地为其经常居住地,所以保险公司应向B地法院起诉。不过若此次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有关于管辖的有效约定,则可能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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