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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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没事儿,继承人可以选着不理会那些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除非他们自己愿意还呗。所以,一旦那个欠钱的人挂了,那些赔偿金就成为遗产的一部分,应该用来还被继承者的债务,不过继承人的责任也就到此为止,不会再有更多的负担。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相关规定,继承人须在其所继承的财产实际价值范围之内负担并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应纳税款及相关债务。意即,继承人需按该遗产的具体价值履行还款责任,确保能全额偿付被继承人所欠税款与债务。若其所继承之财产无法充分满足所有债务之需求,继承人有权自行决定免除超出生前财产价值部分的债务,除非他们出于自愿而主动承担。

按照咱们国家新的民法典的说法儿,就是第1061条那个样子,继承人得在他们能拿到手的遗产范围内,把被继承人应该交的税、欠的债都还了。也就是说,要是有人死了,他留下的那点儿遗产,用来还他活着时候欠下的钱,那可是有数的,就是遗产值多少,就只能还那么多。要是遗产不够还所有的债,那继承人也可以选择不帮着还那些超过遗产价值的债务。当然,如果继承人直接说不要这份遗产,那也就不用管被继承人欠的这些债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继承人仅需在其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债务进行清偿,超越该范围将无需承担相应义务。若配偶作为继承人对此事毫不知情,并且并未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其理应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在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时应关注的关键事宜本公司具备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需要承担其所拥有的所有资产为公司债务作出相应的赔偿,而股东则通常无需负担公司债务的偿还。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下,公司债务可能会转嫁至股东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