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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定金后是否具备相应法律效力

时间:2026.01.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88人
律师解析:
1.交付定金受法律保护,它是一种债权担保形式。
双方书面约定,一方按合同标的额比例预先给对方一定金钱作担保。
2.付定金方履行债务,定金可抵价款或收回;
若不履行或不符约定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要回定金。
3.收定金方不履行或不符约定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双倍返还定金。
4.定金数额由当事人定,但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超的部分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买卖货物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购买一批货物,小朱需预先支付定金。小朱交付了定金,金额为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三十。后小李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货物,小朱要求小李双倍返还定金,小李则认为定金中超过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不应按照定金规则处理,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小朱与小李通过书面约定,由小朱按合同标的额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小李一定数额金钱作为担保,该定金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2、小李作为收受定金方不履行交付货物的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不过,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所以小李应就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进行双倍返还,超过部分如数返还给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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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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