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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未开发使用时限是多久

时间:2026.01.10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029人
律师解析:
1.出让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满一年未动工,可征收不超出让金20%的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可无偿收回土地。
不过,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前期工作导致延迟动工的除外。
2.划拨土地若长期未按规定用途开发,政府有权收回。
具体规定受土地性质、用途和当地政策影响。
需明确土地情况,才能准确判断未开发使用时限问题。

案情回顾:

小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出让合同约定了动工开发日期,但小许在满一年时仍未动工开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要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小许认为是由于前期工作复杂导致动工迟延,不应征收闲置费,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本案中需确定小许所称的前期工作复杂是否属于法定除外情形,若属于,则不应征收闲置费。
2、若小许的情况不属于法定除外情形,政府相关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同时对于划拨土地,若长期未按规定用途开发利用,政府有权收回,具体规定因土地性质、用途及当地政策等因素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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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郭昊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全国征地拆迁等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昊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昊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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