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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公司的决策过程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包括改名、经营项目与营业场址变更、固定资产处理、知识产权及有形资产处置,以及为第三方提供保证或背书。这些决策直接关系到股东利益,必须遵循“一致同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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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伙人离世,其他合伙人可依法退伙,其法定继承人可继承其合伙权益。除特殊约定外,合伙人因故去世,其财产份额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如符合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可获合伙人资格。若继承人未获资格,需进行财产分割,可能出现纷争。建议必要时寻求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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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作经营商铺时,营业执照可归属于特定人员。合伙人之间的权益与责任应按共同商议的约定明确,即使营业执照未列出所有合伙人姓名,他们仍按协议享有权益和承担责任。合伙协议需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立。因此,将营业执照归属于特定人员是合法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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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分配与承担,首先遵循合伙协议约定;无约定或不明确时,由合伙人共同协商;协商不成则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与承担;出资比例不明确时,合伙人平均享有与承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让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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