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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地域性

著作权法》第三条条例中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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