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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纠纷与担保合同纠纷

债务转移债务承担均非我国现行立法上存在的概念,理论上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也并非完全一致。实际上,能够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有直接基于法律规定的,如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有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如附义务的遗赠,在遗赠发生效力时,即同时成立债务承担。不过最为常见的是依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的合同。《规定》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由列在“合同纠纷”之下,故可以将“债务转移”理解为“合同义务的转移”。也就是说,本案由仅适用于当事人因合同产生的争议,不适用于因继承所产生的争议。这种合同包括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以及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三方订立的合同三种表现形式。


综上所述,债权债务转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如果债权人不通知到债务人,擅自转移债权的,就可能导致纠纷。双方处理债权债务转移纠纷的方式包括多种,有协商、第三方机构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司法诉讼等。最经济和最省力的当然是协商解决,而诉讼则是处理纠纷的最后程序,是万不得已才有的办法。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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