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购买车辆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保险公司全部一起
起诉,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以下项目:
受害人受伤未致残的,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起诉
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