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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回避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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