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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落拆迁补偿

关于空地院落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院的答复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空地院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评估补偿。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空地院落属于农村建设用地,因此,在拆迁的时候,按照农村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如果空地院落已经用水泥或者石板硬化,则应当按照地上附着物,结合建造成本与使用年限进行评估补偿。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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