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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管辖权

行政诉讼管辖解释中,行政诉讼管辖权具体规定如下: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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