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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是关于出庭作证的证人所产生的费用的垫付和承担的规定,其内容为: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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