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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损害的

不可抗力引起的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不论污染单位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完全由于战争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污染单位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完全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根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而已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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