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与退休年龄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60周岁,女职工为55岁或50岁,这并不表明退休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则不合理。
退休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劳动者的一种待遇,是宪法规定的休息权在劳动法上的体现。
在城镇,退休职工受返聘的现象并不鲜见在广大农村,很多老年人还在继续劳动。
因此,只要存在收入减损,均可以主张误工费。
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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