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你好:感谢你的信任。你这个问题确实对你来说不是很有利。因为,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离婚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你和你先生所形成的关系是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应当认定为
同居关系。如果单纯就这种关系
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是不受理的。如果涉及到子女
抚养和
财产分割问题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在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一并解除你们之间的同居关系。对
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有关系处理。子女抚养由你们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