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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定损害赔偿

民法通常将损害分为主观的损害与客观的损害。主观损害是指因违约的发生给特定的非违约方造成的具体损害,确定主观损害通常应考虑非违约方的特定情况。相应地,在计算损失的方法上就产生了主观计算方法。客观损害是指在一般情况下都会造成的损失,在确定客观损害时不考虑特定的非违约方的具体损失,而仅仅考虑违约发生时一般人可能会遭受的损失。相应地,在计算损失的方法上就产生了客观计算方法。 主观计算方法又称为具体计算方法,是指根据受害人具体遭受的损失、支出的费用来计算赔偿额的方法。客观计算方法又称为抽象计算方法,是指按照当时社会一般情况而确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此两种计算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将受害人的特定情况加以考虑。具体计算方法旨在恢复权利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它着眼于具体的实际情况,也就是以合同在未违反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所应得到的全部利益为其损害额。抽象计算方法并不注重非违约方的特定损失,但却要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赔偿。[i]抽象计算方法的适用以市场以及市场价格的存在为基础,具有方便快捷、避免举证繁琐的优点。例如,在出卖人拒不交货的场合,原合同定价为每公斤10元,买受人与第三人订立转售合同中定价为每公斤13元,履行期到来时(也是买受人知道对方违约时),履行地价格为每公斤15元。若按照具体计算方法,就要计算非违约方因合同不履行所实际遭受的损害,即每公斤损失3元(13元减去10元)。若按照抽象计算方法,就要计算非违约方因合同不履行在一般情况下所遭受的损害,即每公斤损失5元(15元减去10元)。 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上述两种计算损害的方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对该两种计算方法作了规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5条规定:“在受损害方当事人已经终止合同并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进行了替代交易的情况下,该方当事人可对原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进一步的损害要求赔偿。”这是关于具体计算方法的规定。通则第7.4.6条规定:“在受损害方当事人已终止合同并未进行替代交易的情况下,如果对于合同约定的履行存在时价,则该方当事人可对原合同价格与合同终止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进一步的损害要求赔偿。时价是指在合同应当履行的地点,对应交付之货物或提供之服务在可比情况下通常所收取的价格,或者如果该地无时价,时价为可合理参照另一地的时价。”这是关于抽象计算方法的规定。这就是对于算定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的解答,望采纳。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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