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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检察长批准

1、 呈批。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情况;拟取保候审的期限和理由;拟采取的保证方式,以保证人为保证方式的,应当注明对保证人资格审查的情况,以保证金为保证方式的,应当拟定保证金数额;决定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等。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书面申请取保候审,办案部门不同意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送达申请人,由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在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并且导致他人受到重伤,这事不仅是双方调解的问题,还涉及到刑事责任承担,必须要提起公诉,在这种状况之下,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或者境外执行条件也是可以的。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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