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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主体

第三十四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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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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