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单位向职工借款确实用于工程,就是民间借贷,而且是合法有效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主张
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
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
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
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