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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第二十八条

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按前款计算,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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