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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口供后取保候审

只要在取保期间没有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检察院传唤属于例行公事,对案件情况进行核实调查,不会收监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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