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个人
房产抵押登记,向
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
抵押当事人的
身份证明; (2)
抵押登记申请书; (3)
抵押物清单; (4)《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共有的房屋必须提交《
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
抵押人有权设定
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 (6)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含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在抵押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若以预售
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
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
产权属证书后,由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一起按政策规定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同时以预售商品房贷款的,应提供《商品预售许可证》和生效的预
购房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