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邮政法的规定,报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毁损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毁损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句邮件丢失、毁损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自费的三倍;挂号信建丢失、毁损的,按照所收取自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固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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