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规定,受害人伤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所谓“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再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能力。
之所要考虑这一因素是因为,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受害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活自理的能力,自然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降低,护理费也相对较少。
至于具体的护理级别的判断,可以参考卫生部1982年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中确定的护理级别。
《医院工作制度》第2条规定,病员入院后,应根据病情决定护理分级,并作出标记。
就交通事故中护理级别来看,主要分为了四种,其中最严重的就是特别护理了,当然比较轻的就是三级护理,根据护理级别的不同,日后做出的护理费赔偿也是不一样的。当然,实际计算护理费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到实际护理的人数等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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