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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关于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是规范交警的。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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