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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新型受贿方式如下: 一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二是收受干股的问题; 三是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问题; 四是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五是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六是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七是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八是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九是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十是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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