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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

雇佣是指雇佣人在一定期间内,从事雇主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佣人接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雇用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遭受伤害,雇主就应给予赔偿,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除此之外,雇主有时还要承担替代责任。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承揽关系中,因双方合同关系是独立的而不存在侵权关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是不承担责任;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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