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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无效合同的认定

1、主体要件   高利转贷的犯罪主体不是一般主体,而是特殊主体,即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个人或者单位,亦即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中的特定贷款人。如果没有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资金,则不可能是贷款人,那么就不可能实施高利转贷行为。   2、主观要件   本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高利转贷罪主观故意有两个具体内容:   一是故意虚构贷款用途;   二是故意将取得的贷款转借给他人。   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没有虚构贷款用途,没有准备转贷,取得贷款后,因生产生活的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不再需要使用贷款,而将贷款转借给他人,且不以牟利为目的,这虽然违反贷款合同约定,但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贷款资金的管理秩序。为了维护信贷资金管理秩序,《借款通则》明确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禁止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而高利转贷行为,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必将破坏信贷资金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   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已经实施转贷行为。本罪的构成,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客观上已经实施高利转贷行为。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即使有虚构贷款用途和高利转贷意图,但后来没有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所以本罪是结果犯,有高利转贷和非法获利行为的实际发生,并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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