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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征地拆迁规定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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