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
法医鉴定出来以后,伤者又出现症状,是否可以重新做法医鉴定。答案是可以的。2、根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
司法鉴定人进行。3、所以如果被鉴定人在鉴定结论出来后,又出现了新的损伤变化,而原鉴定文书没有对新问题有所描述的话,是可以进行补充鉴定的。4、参考资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