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费中止给付是可以的,但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减少或者中止其给付: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
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
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
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
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