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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5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因此,若符合上述情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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