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犯罪辩护专题 > 非法集资放高利贷

非法集资放高利贷

最高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放高利贷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管辖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放高利贷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除非是全国性重大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否则由初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最新修订:2024-03-0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