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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生猪买卖合同律师

供货方(甲方): 买受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流渡中学食堂生猪肉食用安全,遵照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要求,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生猪肉买卖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标准GB18406.3-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第二条 结算方式:定期结算,每天按商品发货单支付价款。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收取价款。 2、向乙方提供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和定点屠宰单位证明等。 3、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生猪肉,并按规定提供其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禁用药物检测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 4、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向乙方供货,确保肉身印花与票证相符。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索取甲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2、有权索取甲方商品质量的相关证明,对每批生猪肉进行验收,查验数量、肉身印花与票证是否相符。 3、应具备经营生猪肉的资格和条件,建立健全肉品存放卫生管理等制度,保证生猪肉质量安全。 4、应按照辽宁生猪买卖合同律师 的约定按时支付价款。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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