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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果树补偿

  各地的标准有差异。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因此,对于果树的补偿标准是由各地政府出台,并会下发正式文件,一般是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的。正常情况下,果树属经济林木,可分四种档次,一是培育期(1-5年)  ;二是初果期(6-8年);三是盛果期(9-25年);四是衰果期(26年以上)。  不同的果树生长期会有不同的补偿标准,以当地市政府的文件为准。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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