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但要履行法定程序和相关手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地。”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村委会违法强行收地,然后说是村民自愿交回的,因此在没有承包方的书面申请,承包方又否认交回土地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是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
在我国,农村的土地都是实行承包制的,农民将国家的土地承包过来,在上面耕种以获得收入,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出现了以上五种情况时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但除此以外,如果村委会强行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即属违法,村民可以到法院起诉村委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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