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为债权人提供了撤销权这一保障自身权益的武器,在两种情形下,债权人能通过它来维护自己的债权。
一是当债务人进行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时。像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要是这些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打个比方,债务人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免费送给别人,导致后续没法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这种时候债权人就能行使撤销权,让法院来处理。
二是当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或是为他人债务担保时。债务人以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受让他人财产,又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并且这些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同时交易的相对方也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种情况,债权人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例如,债务人以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卖资产,而买方也知道债务人有债务,而且这交易影响到了债权人收款,那债权人就能主张撤销该交易。
不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也是有限制的。应当以自己的债权为限度,并且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行使。如果从债务人行为发生那天开始,超过一定期限还没行使撤销权,这个撤销权就会消失。所以,债权人发现情况不对时,一定要及时行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