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的
起诉地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这一原则,也就是向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
诉讼。
要是被告住所地和
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来
管辖。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住所地离开后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不过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借贷双方在
合同履行地方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事后也没有达成
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还是无法确定的话,就以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
出借人起诉让
借款人偿还借款时,是以出借人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而借款人起诉出借人要求返还借款时,是以借款人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总而言之,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必须依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起诉地,这样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