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对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且加重债务时,担保人可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若变更的是履行期限,担保期间不受影响。
(二)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此时可撤销担保,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三)在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也能够撤销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