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人撤销权之实施要素,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债务人须对其财产进行明示或默示的低廉价格处分,接受他人清晰不合理的高昂价值财产以及为他人
债务提供
担保等不利于
债权人利益实现的行为。
其次,上述行为必须切实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收益实现,即,如不采取撤销措施,债权人将会面临债权得不到全额偿还的风险。
再次,债务人的行为应属于在债权
合同生效设立后所为之项。
最后,行为相对方需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例如明知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产生损害后果却依然予以接受。
值得强调的是,债权人行使
撤销权时应选择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的途径来完成,并且必须在其知晓或推定应知晓撤销事项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此外,从债务人不当行为发生之日算起,超过五年未曾行使撤销权的,则撤销权将自动丧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