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施行
强制执行程序的相关阶段内,被执行方
当事人是具备通过谈判方式与提出申请的执行方(也就是原告)进行协商的资格的。
在这个领域里,协商的方式来处理执行过程中的难题是屡见不鲜。
被执行方当事人或许由于暂时性的经济困境而无法完全履行其所负担的所有义务,然而他们却可以通过与提出申请的执行方进行沟通,从而达成
执行和解协议,例如约定分期履行、减少部分
债务等方式。
然而,我们必须要强调的是,协商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可,同时被执行方当事人也应该严格遵守和解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
如果被执行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那么提出申请的执行方就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来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
总的来说,虽然协商确实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但是它必须遵循法律
法规,并且要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作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