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作伙伴关系的组织框架下,债权的偿还细则遵循着如下的几个基本原则:在普通合伙经营方式中,各参与者对于合资公司所产生的本息递延负债有着无限且不可分担的责任。
这种情况指当合资经营的资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相关负债时,各参与者需要动用他们各自的资产去弥补这个空缺,并且在偿还的过程中并无具体的金额限制。
然而,在
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方式中,
普通合伙人为
无限连带责任的主要承担者,而
有限合伙人仅需以其先前所承诺的资本供应金额作为上限,去担负合资公司的相关负债。
如果各参与者之间存在特殊的协议安排,那么这些约定将不会对善意的第三方产生影响。
例如,假设各参与者已经达成共识,其中某个参与者拒绝承担潜在的亏损风险,但是在企业面临外部
债务之时,这种事先的约定无法抵挡
债权人的索债请求,债权人仍然有权向所有的参与者主张他的权益。
然后,在偿还超过自身应承担额度以外的负债之后,那个主动承担责任的参与者享有向其他参与者提出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