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诸如借贷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性文件——即
借贷合同时,
违约金责任的设定及其担负方式往往是受限于该份合约的具体内容以及可能产生的
违约行为。
举例来说,假如某个借贷合同已经清楚地规定了在何种特定情形下,一方
当事人有可能产生违约行为以及此类违约行为会导致的相应违约金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某一方当事人未能严格遵守合同所约定的条件,那么他/她便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比如,假设某
借款人未能依照约定的期限按时支付
偿还贷款,那么显然这名借款人将会由于此举而被认定为违约方,进而承担起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然而,倘若该借贷合同中还明确规定有一些
出借人不可从事的行为,诸如未经许可不得提前回收已发放的贷款等,一旦出借人逾越这些规定,那么他/她将转变为违约方并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金责任。
总的说来,在这类借贷合同中,只要是任何一方违反了其中的约定条款,他们便会成为违约金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当然,若该
合同条款本身具有不公正或者
违法的性质,那么法院有权对违约金责任的承担及其金额进行必要的调整与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