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在
合伙企业出现
债务问题时,应首先由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若不幸的是,合伙企业的剩余资产无法清偿所有到期
债务,此时
普通合伙人需负有无限连带之责,即应以其个人累积的全部财富,竭力对合伙企业所欠债务进行清偿。
与此同时,
有限合伙人将仅以其实际投入的投资金额为上限,继续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
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普通合伙人所承担的
无限连带责任,其限度并无固定标准,即其责任范围理论上没有上限限制。
而相较之下,有限合伙人将仅在其
出资额度内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
合伙人之间对于债务负担的内部协议规定,并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方之效力。
换言之,无论内部协商达成何种共识,于法律层面,各合伙人仍有义务遵循上述法律原则,对合伙企业的外债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在具体承担了责任之后,每位合伙人可依内部协定,向其他合伙人追索其应承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