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所确立的框架体系,当原告选择主动撤回对于某项争议提起的
诉讼之后,往往仍保有再度发
起诉讼的资格和可能性。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行为需要遵守以下数点原则:首先,原告在
撤诉后重新启动
诉讼程序时必须确保在法定
诉讼时效之内完成这一步骤,否则将会失去法律赋予他的
胜诉机会。其次,如果撤诉后没有出现新的关键事实或者原因,即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将大概率地对该申请不予接受。这里所谓的“新情况”及“新原因”,具体而言指的便是在撤诉后新近发现与案情密切相关且具有决定性影响的
新证据等等。总的来说,虽然原告基于法定权力享有再次提起诉讼的可能,但是在行使此种权利时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条件和约束,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合理利用国家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