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恶意透支,特指持有
信用卡的人士以
非法占有为动机,严重超越该信用卡的核定额度或是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以此方式进行了透支活动,且这种透支行为历经发卡银行对此二次电话或书面的催促之后,依旧超逾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者。
形成恶意透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大要素:首先,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意图,例如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透支之后
逃逸、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的
催收等等;其次,透支的金额必须超过信用卡规定的最高额度或是所规定的最长使用期限;最后,发卡银行经过对该
逾期未还的透支事件两次催收后,其时间跨度仍需超过三个月。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是否构成恶意透支这一问题,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并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在司法实践领域,会依据每一起具体事例的相关
证据以及实际情况来做出最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