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要求,若是在
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支付利息事项尚未明确,则通常被理解为该笔借款无利息。
然而如若借款用最初或通过进一步签署
补充协议等形式提出自愿支付利息的意愿,那么便需依照其所做出的约定进行执行。
倘若双方因利息问题产生分歧,并且未能达成共识,当出借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利息时,人
民法院通常不会予以支持。
然而,若借款方未能按时偿还欠款,出借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自
逾期还款之日起的
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此部分
利息计算将遵循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
因此,在拟定借款合同时,务必确保利息相关条款的明确性,以防日后
诉讼纷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