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南宁市的
刑事司法体系中,针对
盗窃公私财产罪,我们规定了一个基于
盗窃金额的判定标准。
根据该标准,当被盗窃的财产价值达到了人民币1500元及以上时,就可以被视为
犯罪行为中的"
数额较大"。
然而,如果罪犯在实施盗窃时采用了诸如多次实施侵袭、入室行窃、携带武器之便利的手段进行,或者选择了从不易被察觉的地点开始下手,进行
扒窃活动,那么无论这些偷盗的物品价值如何,公安机关都应该对其进行
立案调查。
与此同时,如果罪犯所盗取的物品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个起点数,我们将把这当作"盗窃金额巨大"进行处理。
在这个范畴内,盗窃金额被设定在了4万元及以上。
而当事例中所涉及的盗窃金额高达40万元及以上时,我们则将其定义为"盗窃金额特别巨大"。
值得一提的是,在实际的定罪和
量刑过程中,我们还会充分考虑到盗窃的方式方法、受害者的身份以及盗窃行为所带来的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
尤其是当盗窃行为涉及到
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
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群的财产时,我们在量刑时将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