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追溯期通常自
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开始测算。
而犯罪行为诞生之日,也即
犯罪事实被确立之日得以确定。
然而,若罪犯的行为构成持续性或连贯性的
犯罪活动,那么追溯期将自此类行为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举例来说,在
持续犯的事例中,我们应该从最后一起犯罪行为完结之时算起,来推延追溯期;至于在追溯期间再次
犯罪者,他们之前罪行的追溯期应自他们犯下新罪那天起开始重新计算。
值得我们特别留意的是,不同的罪行有着各自独特的追溯期限规定,法定最高刑未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事例,其追溯期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介于五年至不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的案子,其追溯期则设定为十年;当法定最高刑为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时,追溯期定为十五年;至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和
死刑的情况,其追溯期为二十年。
如若在第二十年以后仍然觉得必须要对此类事例进行追查的,就需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