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故意伤害的重大
刑事事例审理中,倘若被告人始终坚持否认其
犯罪事实,此时,法庭需依据全盘考虑的
证据链条完成对事例性质的判定。首先,法庭将严格审查并筛选出案情所涉及的各种不同类型的证据,其中包括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被告人均已亲口供述和自我辩解、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鉴定意见及勘探、检验、搜寻证据的记录等等,还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的证据。若能借助所有这些证据构建起一个严密的证据链,从而足以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故意伤害这一
犯罪行为并且严重损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即使在被告人矢口否认其罪行的情况下,法庭仍旧有权依法对被告人进行有罪判决。然而,如果上述证据出现明显的瑕疵或者还无法充分证实案发时的确切经过,根据所谓的“
疑罪从无”原则,就必须排除被告人有罪的可能性。简单来说,审判的裁决结果主要是由证据的足够充实度及其可信度所决定的,而并不仅仅取决于被告人本人是否承认罪状。